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芷秋即侯楊燕慢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屏小字第63號給付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跟16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