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世聰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世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03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