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3年度,56號
ILEV,103,宜補,56,201405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地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張祺銘 
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黎明國小
法定代理人 劉錫鑫 
訴訟代理人 簡維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689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3,14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