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3年度,14號
ILEV,103,宜簡,14,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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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宜簡字第14號
原   告 邱中平 
訴訟代理人 羅安高 
      范景堯 
被   告 新都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沙命垣 
訴訟代理人 沙命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至12月間向被告購買位於宜 蘭縣員山鄉○○○路000巷00弄0號之預售屋(下稱系爭房屋 ),並於101年12月間交屋。詎於102年7月13日中度颱風蘇 力來襲(於同年月11日下午8時由強度減輕為中度颱風), 屋內1樓至3樓落地門遭強風豪雨侵襲,雨水自落地窗及上層 氣密窗之下軌道、左右側噴湧進入室內造成積水,其中奇數 門牌號碼係於同日上午2時30分許開始、偶數門牌號碼於上 午3時30分許開始進水。被告採用的竟僅為南亞塑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公司)第六代落地門35kgf/㎡,在市 場銷售水密等級35kgf/㎡至180kgf/㎡中之最低等級,且南 亞公司已有第七及八代產品上市銷售,35kgf/㎡亦另只有錦 鋐及TKK(優居)等公司在製造,而被告所規畫之新建房屋 基地坐落於四處無遮蔽、低密度鄉間水稻田中央之非都市計 畫土地,建物基地也非傳統面對面之規畫,而是正面朝向外 側暨面向稻田之設計,復於預售屋廣告中強調系爭房屋係屬 於「無限視野」、「無限棟距」之景觀住宅,其風雨壓力大 於一般面對面設計之建築,中度颱風在台灣約占所有颱風百 分之51,並非不可測、前所未有,應不能謂屬不可抗力事由 。被告依系爭房屋之坐落條件不予採用較高等級之氣密門窗 ,竟採購市場上最低、入門款,僅能適用於開口較小規格等 級之產品。原告查訪附近區域新建房屋,其使用之門窗水密 等級大多為50kgf/㎡至100kgf/㎡,五年內新成屋並未發生 門窗下軌道滲水情形。兩造間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雖約明 被告提供「正記標記高級鋁門窗或南亞氣密塑鋼窗」,而被 告固亦使用南亞氣密塑鋼窗,但其規格卻是最低規格,未考 慮水密性及隔音度,原告並非專業人士於買賣當時並不知被 告所使用僅為35kgf/㎡。系爭氣密塑鋼窗抗風壓強度為240k



gf/㎡,可承受最大風壓力為中度颱風等級,如遇強烈颱風 恐門窗恐怕都要吹垮。此外,現在門窗排水系統多為多階、 內扇高階,但南亞第六代門窗為一階、平階,間隙不足,不 利下軌道排水效率;現在門窗之縫隙介質材料均為橡膠,南 亞第六代仍為毛刷,阻卻能力較低,實應使用橡膠條擋水, 前開產品尤其是在落地門窗下軌道因間隙性不足,又使用無 法擋水之毛刷,造成嚴重進水;南亞第六代中樘處僅有L勾 ,其他廠牌氣密膠條內尚有內外側兩隻(二葉或三葉),南 亞第六代氣密窗因此亦不足以檔水。原告與被告於颱風過後 進行協調,過程中兩造曾委請落地門使用之南亞塑鋼門窗代 理商及原廠提供說明及改善計畫,被告僅同意增貼自黏式毛 刷、增闢排水孔等售後服務性質之改善計畫,惟原告詢以其 所提出之改善計畫可否抵擋颱風之強風豪雨,原廠回答「沒 有把握」,可見多打洩水孔及使用毛刷也無法擋水,系爭瑕 疵顯然不能補正,原告因而要求更換,不同意將原水密等級 升為50kgf/㎡,惟被告並不同意,經原告於102年12月6日向 宜蘭縣政府消保官申訴,被告提出以防颱鋁板改善之,但如 此將破壞原始建築外觀設計美感,昭告天下家裡會漏水,降 低不動產價值,影響採光,原告無法接受,原告再提出以較 濕式工法價廉之乾式工法改善,被告仍不同意。建築物之基 準功能即為遮風、蔽日、擋雨,使人們能利用它做為居住、 娛樂、工作、儲藏或紀念之場所,被告所使用之商品不符合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所規定「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標準、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亦未達民法第354條通常效用之標準,該瑕疵亦屬 不能補正,被告因此提供之產品有前開瑕疵,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賠償更換較高等級氣密窗價值108,000元之金額。於 103年3月間原告已將系爭房屋出售並於同年4月間辦妥所有 權移轉登記,但原告應仍能向被告請求物之瑕疵擔保之損害 賠償責任,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答辯如下: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乾式工法,更換落地門,並維持建 築物原設計之外觀,惟原告並未表示請求權之依據,且原 告要求指定更換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產之華家山仁隔 音窗之請求權依據為何?並否認該估價單及型錄形式及實 質真正,若原告不能證明該請求權之依據,即應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自承此次鋁門窗發生雨水滲入屋內之時間為102年7月 13日蘇力颱風來襲所造成,按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 況表記載蘇力颱風等級為強烈颱風,於102年7月13日凌晨 3時於新北市與宜蘭縣交界處登陸,蘇力颱風給全台帶來 強風、豪雨,宜蘭及基隆市出現達13至15級瞬間陣風,該 颱風之近中心最大風速為51.0(公尺/秒),颱風之7級 風暴風半徑為280公里,10級風暴風半徑為100公里,足證 本次發生原告房屋落地門窗滲水係因不可抗力之強烈颱風 所致,且除該次颱風登陸之鋁門窗發生滲水為強烈颱風所 造成而非門窗有任何瑕疵存在。
(三)被告交付出賣之系爭房屋均按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施工,在 建築技術規則及建築法中並未規定應使用何種規格,被告 亦無使用次級品。系爭落地窗下軌溝道中都會打上洩水孔 ,如果再多做幾個洩水孔即可改善下軌道進水之問題。(四)颱風過後被告同意於每戶進行大體檢,並已請施作落地門 窗之廠商即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引公司)派員 進入住家,依照南亞公司所提出之改善方案進行修繕,其 中共計9點,即包括有1.橫拉門與橫拉窗室外面玻璃四周 打矽利康。2.橫拉門扇與邊框接縫處加毛刷條。3.橫拉門 扇上下加泡綿。4.橫拉門外扇重合處加毛刷條。5.橫拉門 外扇上緣加活動阻風板。6.橫拉門中框與下框增加排水孔 。7.橫拉門下止風板換長毛刷條。8.橫拉窗扇上下加泡綿 (見本院103年度宜簡字第12號卷第91頁),惟修繕尚未 完成,但社區嗣不讓隆引公司進入而作罷。
(五)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於100年8月至12月間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屋之預售屋 ,並於101年12月間交屋,兩造間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約 定被告應提供「正記標記高級鋁門窗或南亞氣密塑鋼窗」, 而原告實際係提供為南亞公司出產,水密性為35kgf/㎡之第 六代氣密塑鋼窗。於102年7月13日颱風蘇力來襲,屋內1樓 至3樓落地門因風雨,雨水自落地窗及上層氣密窗之下軌道 、左右側進入室內造成積水,原告提出以更換鋁門窗並以乾 式工法改善,費用為108,000元,惟被告並不同意,並於102 年12月6日於宜蘭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又於103年3月間原告已將系爭房屋出售並於同年4月間辦妥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提出華家山仁隔音窗型錄(見卷 第9至12頁)、統一鋁門窗行估價通知單(見卷第7頁)、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見卷第8頁)、中央氣象局 蘇力颱風資料(見卷第19頁以下)、市場銷售之落地門(窗



)規格參數表(見本院103年度宜簡字第12號卷第54頁)、 同社區6號房屋買賣契約書(見同前卷第93頁)、建造執照 (見前卷第110頁)為證,另經本院於103年3月12日勘驗同 社區18號3樓滲水畫面:雨水自窗戶邊緣尤其是自窗戶下緣 轉角處,玻璃與白色窗緣(壓條)間之隙縫流出,又水量持 續自隙縫中噴流而出;於103年5月14日勘驗同社區6號房屋 滲水畫面:落地窗下半部與下緣部分有雨水持續噴流而出, 至大約與窗緣同高之位置,有勘驗筆錄可參(見同前卷第79 、139頁),再者,本院於103年4月10日履勘現場,系爭房 屋迎風面落地門第一道為紗門、第二道玻璃窗(氣密窗), 屋內溝縫及屋外平台目前無積水,但地板有水漬痕跡,二、 三樓是二道門,溝槽間有洩水孔,當天候陰,系爭房屋並未 施作補強措施,目前無人居住,有勘驗筆錄、照片可參(見 本院卷第33頁以下),被告亦不爭執,堪信屬實。四、原告復主張系爭房屋南亞公司第六代氣密窗有上開之瑕疵, 致伊受有損害,被告應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負損害賠償 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 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買賣契約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354條第1項 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其價金,同法第359條前段亦有明定。再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定有明文。買受人如主張物之出賣人交付之物有 瑕疵,自應就物之出賣人交付之物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按民法第354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 出賣人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 物之權利,是若買賣標的物確屬瑕疵物,買受人即得拒絕 ,不待出賣人提出修補,是而,原告自毋庸主張系爭瑕疵 已為不能修補之問題,惟本件被告既已否認系爭買賣標的 物有民法第354條第1項所指之瑕疵存在,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自應就系爭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二)經查,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書第16條(主要建材及其廠牌、 規格)約定:(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 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二)賣方違反「主要建 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見103年度宜簡字第12號卷第100頁) 。附件(四)建材設備:門窗2.鋁門窗採用正字標記高級鋁



門窗或南亞氣密塑鋼門窗(以下略)(同前卷第106頁) ,而原告實際提供為南亞公司出產水密性35kgf/㎡之第六 代氣密塑鋼窗,準此以觀,原告提供前開氣密塑鋼窗乃係 依兩造之契約約定,前開契約約款並未明定被告應使用南 亞氣密窗第幾代之產品,又應使用何種程度水密性之氣密 窗,則原告以水密性為35kgf/㎡之第六代氣密塑鋼窗作為 系爭房屋之落地窗使用,難謂違反契約約定。
(三)次查,證人即氣密窗裝設廠商隆引公司負責人羅耀德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伊訂購塑鋼窗DN06型,ND表示是大 門,06是第六代的意思,伊為南亞經銷商,故一定是南亞 的,格規裡有風壓、水密及氣密等規定,最便宜的是第三 代,最近則有出到第九代,差別是水密、氣密不同,指風 吹進來時水比較不會灌進來,市面上只有南亞做最好,其 他是大陸進口的。勘驗影片顯示水從玻璃與壓條之間滲出 ,因為風吹的時候,玻璃稍微凹陷,水因而從壓條與玻璃 間滲出,施工時伊等用矽利康防止滲漏,應該是師傅在施 工時處理不是很完善。原告提出之統一鋁門窗行估價通知 單上所載門窗是不同材質,是屬於鋁門窗,兩者產品無法 比較。發生漏水後前後伊去了四次進行補強,第一次去做 了四間,哪四間要看被告那裡的資料,已經完工,第二次 要去施工時住戶說做沒有效即不讓伊施工。南亞公司方面 開了一張改善方法的書面意見,伊即按照前開書面所指方 法施作補強。如果要把漏水完全改善,遇颱風都不漏水的 話,是不可能的,因為它是會動的東西,只能將漏水可能 減到最低等語(同前卷第80頁以下);證人即南亞公司塑 膠二部營業一處處長王豐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參加過 兩造於颱風過後的協調會,系爭房屋使用的是南亞公司第 六代產品,目前落地門開發到第九代,海邊就要使用第九 代,每一系列之材料、水密及氣密不同,氣密有160、240 、360、480四種,氣密是單位面積漏氣量,水密有25、35 及50,50最好,然後是35,之後才是25,系爭氣密窗使用 水密性35kgf/㎡屬於中級,很普遍也很多,有沒有再低等 級並不清楚,客戶如有要求會做到100,系爭房屋在迎風 面,瞬間風力可能很大,所以會造成漏水,勘驗影片看到 的漏水從玻璃與壓條間漏出來,是很誇張的,應該是風很 大的情況,才會從玻璃及壓條間滲入,平常雨量應該不會 漏水,應該在使用矽利康後就不會發生,與氣密與水密應 沒有關係,如果是門窗關起來接合的地方就會有氣密及水 密的問題,此外,下框積水然後溢進屋內的情形防止方法 即是要適時排出,像6號房屋情形即是不及排出,與水密



氣密亦無直接關係,伊公司已提出改善方案,有關下框積 水溢流而不及排水問題,伊公司建議下框增加排水孔即可 改善,因為被告當時就是買第六代的等級,伊公司訂單很 多,不會過問使用之地點何在,經依伊公司所提出之改善 方案,並讓隆引公司做看看,應該可以改善,但是否可以 完全改善伊不敢保證等語(同前卷第83至85頁),依原告 所舉上揭證人之證詞以觀,系爭房屋氣密窗於蘇力颱風期 間發生之進水問題,主要有雨水自窗框壓條與玻璃間進水 、下框積水排水不及而溢流入屋內兼有門窗接合處滲水等 情,核與本院勘驗結果大致相符,則進水問題即非全然因 水密性問題而起,又系爭氣密窗由南亞公司出產並為該公 司第六代系列,其以大量生產並規格化而出之產品本身, 於市面上普遍存在,且原告亦自承尚有錦鋐及TKK(優居 )等公司在製造相同水密性等級之氣密窗,應不能謂水密 性35kgf/㎡之氣密窗即為有缺乏通常效用或契約約定效用 之瑕疵氣密窗。原告又主張被告、南亞公司、隆引公司均 不敢保證無漏水可見係有瑕疵云云;惟查,依CNS(國家 標準)之水密性試驗,國內最高標準等級是以每平方公尺 的試體(鋁窗),在平均加壓50kgf之噴水霧量(最大壓 力可達100kgf),對試體全面積以每分鐘4公升(L/㎡) 之水量均勻噴灑持續十分鐘,如窗戶外框積水不會滿出外 框之下支料而溢入室內,即算是符合CNS標準。在試水時 ,即令屬於最高標準等級亦係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水量進行 測試,並非以大量流水灌注於窗框下軌道之方式進行測試 ,因此,當颱風來襲時,同時伴隨著豪雨與強風,而在持 續性風壓與強降雨之吹襲下,橫拉窗就容易出現滲水之情 形,但只要這種滲水不在正常的風勢及雨勢下發生,應認 系爭氣密窗以35kgf/㎡為其水密性之產品本身仍合於通常 之效用。原告另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 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 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系爭氣密窗不符合前開 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云云,其所持論據乃 為南亞公司已開發第九代之氣密窗,被告卻使用會造成漏 水,無法遮風擋雨符合建築法對建築物定義之第六代氣密 窗,但查,系爭第六代氣密窗並無何在正常風勢及雨勢下 無法遮風擋雨情事,已如前述,則本件應尚符科技、專業 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情形,任何商品均有出產地優劣 、設計、用料、等級、成本、規格上之不同,價位與商品 品質、安全性在無發生欺罔情事時自然呈正比,是不能僅



以有更高品質之氣密窗存在市面,即謂被告提供之商品不 合於科技或專業水準,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有誤會。至 於原告主張現在門窗排水系統多為多階、內扇高階,但南 亞第六代門窗為一階、平階,間隙不足,不利下軌道排水 效率;現在門窗之縫隙介質材料均為橡膠,南亞第六代仍 為毛刷,阻卻能力較低,實應使用橡膠條擋水;前開產品 尤其是在落地門窗下軌道因間隙性不足,又使用無法擋水 之毛刷,造成嚴重進水;抑且,南亞第六代中樘處僅有L 勾,其他廠牌氣密膠條內尚有內外側兩隻(二葉或三葉) 以利排水乙節,並據以推認南亞公司第六代產品係有瑕疵 ,惟被告加以否認,原告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不足為據 。本件漏水現象發生於蘇力颱風期間,無論其發生漏水是 在中度颱風或是強度颱風階段,其對台灣造成強風、豪雨 ,且其係自新北市與宜蘭之間交界處登陸,宜蘭縣出現達 13至15級瞬間陣風,此有前開中央氣象局蘇力颱風資料可 參,強風豪雨為非通常之風雨狀況可見一斑,原告雖稱中 度颱風在台灣約占所有颱風百分之51,並非不可測、前所 未有,應不能謂屬不可抗力事由云云,但每個颱風侵台、 風量雨量狀況、登陸位置均不相同,尚不能以中度颱風在 台常見即謂蘇力颱風情事屬於通常之風雨,從而,自不能 以被告無法保證不再漏水即謂系爭氣密窗係有瑕疵。(四)原告另主張系爭房屋基地坐落於四處無遮蔽、低密度鄉間 水稻田中央之非都市計畫土地,建物基地也非傳統面對面 之規畫,而是正面朝向外側暨面向稻田之設計,被告依系 爭房屋之坐落條件不予採用較高等級之氣密門窗,竟採購 市場上最低、入門款,僅能適用於開口較小規格等級之產 品,亦有瑕疵云云。惟查,系爭房屋為四周為稻田之連棟 式透天住宅,固屬無誤,惟本次蘇力颱風之滲水包含有雨 水自窗框壓條與玻璃間進水、下框積水排水不及而溢流入 屋內兼有門窗接合處滲水等種情事,則進水問題即非全然 因水密性問題而起,已如前述,則原告所稱系爭氣密窗之 設計與使用於該地點,暨系爭房屋屬面向外開口較大之落 地門設計即為不合於通常及契約之效用,定需採用其他等 級產品始合於通常及契約之效用,其推論實有待專業之鑑 定判斷,原告所指尋無依據,核未舉證以明其說。原告又 主張伊查訪附近區域新建房屋,其使用之門窗水密等級大 多為50kgf/㎡至100kgf/㎡,五年內新成屋並未發生門窗 下軌道滲水情形云云,原告僅提出其他社區之照片、地圖 為據,並未舉證證明其他社區大多為50kgf/㎡至100kgf/ ㎡之水密性氣密窗,且縱然其他社區均使用50kgf/㎡至10



0kgf/㎡,僅被告使用水密性35kgf/㎡之氣密窗,充其量 僅為被告使用建材品質不如其他建案,並未逾被告於買賣 契約中所保證之品質,亦尚難遽予推認不合於通常及契約 之效用。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於預售屋廣告中強調系爭房屋 係屬於「無限視野」、「無限棟距」之景觀住宅,系爭瑕 疵有違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所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 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 容」,惟查觀諸原告所提被告之廣告內容,僅係強調其視 野及棟距,不足認為有何於廣告中提供一定風雨壓力之保 證,與廣告內容之真實性無涉,亦核與本件判斷無相關。 至於縣政御品一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覆以該社區並無發現 或住戶反映窗軌滲水情形(見同前卷第111頁)、建蘭花 園一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覆以該社區並無所謂門、窗下軌 道滲水之情事(見同前卷第112頁)等情,縱然宜蘭其他 地區之社區表明有漏水亦不能推認系爭氣密窗有瑕疵,從 而,應認前開舉證核與系爭氣密窗有無瑕疵之判斷無關。(五)本次蘇力颱風之滲水有雨水自門窗接合處、下框積水排水 不及而溢流入屋內情事,而前開漏水不能認為係因系爭氣 密窗之瑕疵,已如前述,另系爭房屋尚有窗框壓條與玻璃 間進水之情事,此即可能係接合不佳、矽利康打填不確實 所造成,此亦有前開證人王豐祥之證詞可佐,如此即非氣 密窗本身產品之瑕疵,而係氣密窗裝設之施工瑕疵,對此 ,在被告提出由南亞公司所書立,並交由隆引公司執行部 分之「波西米亞塑鋼門窗改善方案」書面資料亦有「橫拉 門與橫拉窗室外面玻璃四周打矽利康」之方案,惟查,原 告並非主張施工有瑕疵,而係主張系爭氣密窗未提升等級 之瑕疵,此外,系爭滲水現象是否因施工不良之瑕疵所造 成,又致系爭房屋若干價格之貶損,亦待有建築專業之鑑 定機關調查後始能知悉,單以原告所舉之事證,俱不足以 證明系爭房屋有瑕疵存在,原告主張,於法未合。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108,00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未經斟 酌之證據、爭點等,核均與判斷結果無涉,爰不一一敘明。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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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都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