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陳桂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6年4月2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長鑫資產管理公 司復於99年10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歐凱資產管理公司),歐凱資產管理公司於99年10月 1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 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 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 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年度票字第2578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登報公告及 戶籍謄本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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