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3年度,450號
SLEV,103,士簡調,450,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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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450號
原   告 蔡孟村
      黃琬懿
被   告 黃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住新北市○○區○○街000 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 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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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