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271號
SLEV,103,士簡,271,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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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被   告 仱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士簡字第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參拾萬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 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 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仱品國 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行清算,惟該公司並未選 任清算人及向法院申報清算人,故其公司之法人格仍屬存續 ,並以該公司董事即侯仁富為清算人即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先予敘明。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弘錠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弘錠公司)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1,344,728元迄未清償,並提供由弘錠 公司背書,被告簽發,票面金額2,114,135元,發票日為102 年11月30日,支票號碼為BA0000000號之支票1紙,以作為清 償對原告之借款,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兌現,因 原告已就被告相關財產為假扣押,本件僅就其中30萬元請求 清償,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 權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函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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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錠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仱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