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172號
SLEV,103,士簡,172,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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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 代理人 謝承希
      沈建宏
被   告 毛宇涵
      簡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毛宇涵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被告簡靜 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4 筆,總計新台幣 (下同)190,032 元,動用期限自97年8 月15日起至被告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借款利率依原告銀行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詳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經原告銀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 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 20%加計違約金。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1 年9 月18 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83% 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 之利率為2.83% 。被告毛宇涵自102 年9 月13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積欠本金150,93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撥款 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催收/ 呆帳查詢單、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示意圖、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均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表:
┌─┬──┬───┬──────┬──────┬───┐
│序│本金│相關債│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
│號│ │務人 │ │ │算方式│
├─┼──┼───┼──────┼──────┼───┤
│1 │新台│毛宇涵│自102.9.13起│至103.1.20止│年息 │
│ │幣 │、簡靜│ │ │1.83% │
│ │150,│子 ├──────┼──────┼───┤
│ │935 │ │自103.1.21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
│ │元 │ │ │ │2.83% │
│ │ │ ├──────┼──────┼───┤
│ │ │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
│ │ │ │ │ │計算方│
│ │ │ │ │ │式 │
│ │ │ ├──────┼──────┼───┤
│ │ │ │自102.10.14 │至103.1.20止│年息 │
│ │ │ │起 │ │0.183%│
│ │ │ ├──────┼──────┼───┤
│ │ │ │自103.1.21起│至103.4.13止│年息 │
│ │ │ │ │ │0.283%│
│ │ │ ├──────┼──────┼───┤
│ │ │ │自103.4.14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
│ │ │ │ │ │0.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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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