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13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周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三芝熱帶嶼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
證明。
二、足資特定被告張周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提出收取管理費之規約、決議或討論文件及被告為區分所有
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補具對被告每月應收取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