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412號
SLEV,103,士小調,412,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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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12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三芝熱帶嶼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
  證明。
二、足資特定被告吳明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三、提出收取管理費之規約、決議或討論文件及被告為區分所有
  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補具對被告每月應收取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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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