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4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貴源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該重建之違建物對市容 及公眾安全之危害程度,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被告 學歷、工作收入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