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350號
SLEM,103,士簡,350,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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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士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士榮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 實欄一倒數第二行「153 號26號」應更正為「153 弄26號」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之 素行、因朋友無償讓與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持有 毒品數量不多、所為增加毒品之流通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細結晶1 袋(驗餘淨重0.0558公克),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03 年2 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 卷可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同條第3 項、第450 條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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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