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254號
SLEM,103,士簡,254,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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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清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速偵字第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清風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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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