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221號
SLEM,103,士簡,221,201405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伯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軍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伯勳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一條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假單「許宇銓」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刑法第11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