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3年度,157號
SLEM,103,士簡,157,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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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孟慶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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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