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附民字,103年度,15號
SLEM,103,士交簡附民,15,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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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范美玲
被   告 高士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士交簡字第684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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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