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3年度,8號
CYEV,103,嘉簡,8,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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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陳石珠
      洪順枝
      洪于茹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啟峰
被   告 陳旭星
      洪志吉
      陳昭志
      陳石柱即陳老之繼承承人
      陳石獅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昆享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宜炫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春風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春恭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洪錦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瑞香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徐洪嬌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洪蘭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劉過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輝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標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杉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義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雪琴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雪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麗筑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黃幼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順德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為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玲珠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孟宜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次成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進乾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贊元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澐樺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韵臻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誱蔓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亭彣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誱蔆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吳麗玉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吳麗華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吳宗達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蕭陳笑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林陳險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陳樹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椅應就被繼承人洪牛屎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地號、九七七地號,地目均為道,面積各為十八、四十九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六分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應就被繼承人陳老所遺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地號土地,地目道,面積為四十九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為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地號土地,地目均為道,面積各為十八、四十九平方公尺,合併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九七六部分面積五十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九七六(一)部分面積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志吉取得;編九七六(二)部分面積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旭星陳石珠共同取得,並按被告陳旭星陳石珠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
原告及被告陳石珠陳旭星應各補償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並由被告洪順枝洪于茹洪啟峰洪志吉陳昭志依附表三所示金額受償,由被告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椅依附表三所示金額公同共有受償,由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依附表三所示金額公同共有受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石珠洪順枝洪于茹洪啟峰陳旭星洪志吉陳昭志、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 恭、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洪松輝、 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 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 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蔆、吳麗玉、李吳 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椅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分別共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段000地號及 同段97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 二所示。因其中共有人即訴外人洪牛屎、陳老皆於起訴前死 亡,而被告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洪 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 、陳黃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 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蔆 、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椅 及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分別 為其繼承人,均尚未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致系爭土地無法分割,原告自得請求判令上列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又兩造對於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基於土 地經濟有效利用,實有分割之必要,且系爭土地依物之使用 目的,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爰依法訴請裁判合併分割。並 聲明:①被告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 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 筑、陳黃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 陳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 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 椅應就被繼承人洪牛屎所遺同段976地號及同段977地號、權 利範圍均為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②被告陳石柱、陳 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應就被繼承人陳老 所遺同段977地號、權利範圍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③ 希按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02年10月15日函所示之分割 方案分割。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昭志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曾以書狀陳述: 系爭土地分割之分割線就相鄰土地即同段978、978-1、97 8-2、978-3、978-4地號之界址線延伸至系爭土地切割做分



割線,並分歸鄰地所有權人即原告及被告洪志吉陳石珠陳旭星取得,其餘被告非系爭土地相鄰地之所有權人,亦非 實際現況占有使用人,依鑑價公司鑑價現值後以價金補償。 而若依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各相鄰土地爾後建築房屋依建 築法規定,面臨道路之建築線、土地為第三人所有,將造成 另一個訴訟紛爭。系爭土地補償差額希望以每平方公尺新臺 幣(下同)12,971元計算等語。
㈡被告洪順枝洪于茹洪啟峰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其曾到場陳述則以:對於分割方案及鑑定價格沒有意見 等語。
㈢被告陳贊元:對於原告提出之補償方案雖然金額不高,但無 意見等語。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 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 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 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 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 亡者,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 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 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 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 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 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可資 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洪牛屎、陳老於系 爭土地分割前死亡,然其繼承人迄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就上開證據資料核閱綦詳,自堪信為真 實。從而,依前所述,原告於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時, 合併請求被告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洪劉過、 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洪雪梅、洪麗 筑、陳黃幼、陳順德、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 陳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 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林陳險、李陳樹 椅及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應 分別如訴之聲明第1、2項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系爭土地分別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 二所示,而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 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乙節,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在卷可參,堪信屬實。故原告依前揭規定,本於上開系爭土 地共有人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六、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一部分分配於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 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 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 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 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 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 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為適 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惟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 、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況、價格、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等因素,而為適當之分配,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 為標準。
⒈經查,系爭土地北側,即同段978、978-4地號土地為原告所 有,目前為空地,並無建物;同段978-1地號及同段978-2地 號土地分別為被告洪志吉陳石珠陳旭星所有,其上各有 一棟三層樓RC造房屋,門牌號碼各為嘉義縣新港鄉中庄107- 6號及107-7號,而系爭土地係道路用地等情,此經本院會同 兩造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 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 謄本、現場照片存卷可參,本院審酌系爭土地面積大小,如 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每人分的土地甚微,將無從 供建築或其他使用,顯成畸零地,致經濟上之利用價值低微 ,故而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全部共有人,顯有困難。 ⒉再從共有物分割之法理觀察,共有土地或建築物之分割,其 目的在於促進共有人對於土地或建物之改良運用,以利共有 物之利用,並避免共有人間利用共有物所生之爭執。原告及 被告洪志吉陳石珠陳旭星在系爭土地北側均有與其相鄰



之土地,被告洪志吉陳石珠陳旭星均有建物在該土地上 ,如由其等分得系爭土地,使其等經由系爭土地分得部分通 往公路,藉此提高系爭土地利用之經濟效能,而其餘被告並 未居住於系爭土地,如由原告及被告洪志吉陳石珠、陳旭 星取得系爭土地,不僅可兼顧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整體利用 經濟效益,且其餘被告所受之不利益亦得予以金錢補償填補 ,應可達兩造最大利益,因之,本院認系爭土地以原告所提 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為分割,應屬適當。並由原告及被告陳 石珠、陳旭星補償其餘被告為適當之分割方法。七、末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亦 有明定。查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後,由於原告 及被告陳石珠陳旭星實際受分配土地面積,超過其應有部 分應受分配面積如附表三所示,造成其他各共有人不能按其 等應有部分比例受分配,揆諸前揭規定,自宜以金錢互為補 償,而其補償標準本院審酌系爭土地於102年12月16日由歐 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以(102)嘉歐字第0070號函鑑 價鑑價,經該單位以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使用情形、產權及 權利關係,認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後之價值每坪20,558元, 本院審酌前開鑑定機關據以鑑定之參酌數據尚屬明確,其鑑 定並未發現有何違反技術法規或與經驗法則相違背之情事, 足認前開鑑定應屬可採。是以原告及被告陳石珠陳旭星應 補償其他被告之金額及計算方式如附表三所示,爰判決如主 文第四項所示。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斟酌兩造歷審所 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 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末按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分割系爭土地無 法達成協議而涉訟,被告之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所為抗辯乃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共有物分割意在消滅 兩造間之共有關係,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獨立使用分得部分 之權能,對原告而言仍屬有利,故本件訴訟費用亦命原告負 擔其一部,以符平允,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一:嘉義縣新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
├────────────────────┼──────┤
│被繼承人:洪牛屎 │1/6 │
│繼承人: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 │
│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 │
│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 │
│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 │
│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 │
│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 │
│、林陳險、李陳樹椅 │ │
├────────────────────┼──────┤
陳石珠 │1/12 │
├────────────────────┼──────┤
洪順枝 │1/54 │
├────────────────────┼──────┤
洪于茹 │1/54 │
├────────────────────┼──────┤
洪啟峰 │1/54 │
├────────────────────┼──────┤
陳旭星 │1/12 │
├────────────────────┼──────┤
洪志吉 │1/6 │
├────────────────────┼──────┤
陳志榮 │1/3 │
├────────────────────┼──────┤
陳昭志 │1/9 │
└────────────────────┴──────┘
附表二:嘉義縣新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
│ 共有人 │應有部分 │
├────────────────────┼──────┤
│被繼承人:洪牛屎 │1/6 │
│繼承人: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 │




│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 │
│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 │
│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 │
│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 │
│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 │
│、林陳險、李陳樹椅 │ │
├────────────────────┼──────┤
│被繼承人:陳老 │1/6 │
│繼承人: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 │ │
│陳春風、陳春恭 │ │
├────────────────────┼──────┤
洪順枝 │1/54 │
├────────────────────┼──────┤
洪于茹 │1/54 │
├────────────────────┼──────┤
洪啟峰 │1/54 │
├────────────────────┼──────┤
洪志吉 │1/6 │
├────────────────────┼──────┤
陳志榮 │1/3 │
├────────────────────┼──────┤
陳昭志 │1/9 │
└────────────────────┴──────┘
附表三:
┌──┬───────────────┬────┬────┬────┬─────┬─────┬─────┐
│編號│所有權人 │持分面積│分配面積│持分價值│分配價值 │超額分配應│分配不足應│
│ │ │(平方公│(平方公│(新臺幣│(新臺幣)│提供補償 │受補償 │
│ │ │尺) │尺)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 │被繼承人:洪牛屎 │11.17 │0 │69,543元│0元 │ │69.543元 │
│ │繼承人:陳洪錦、洪瑞香、徐洪 │ │ │ │ │ │ │
│ │嬌、李洪蘭、洪劉過、洪松輝、洪│ │ │ │ │ │ │
│ │松標、洪松杉、洪松義、洪雪琴、│ │ │ │ │ │ │
│ │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 │ │ │ │ │ │
│ │、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 │ │ │ │ │ │
│ │成、陳進乾、陳贊元、陳澐樺、陳│ │ │ │ │ │ │
│ │韵臻、陳誱蔓、陳亭彣、陳誱蔆、│ │ │ │ │ │ │
│ │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 │ │ │ │ │ │
│ │笑、林陳險、李陳樹椅 │ │ │ │ │ │ │
├──┼───────────────┼────┼────┼────┼─────┼─────┼─────┤




│2 │陳石珠 │1.50 │2.0 │9,684元 │12,438元 │2,754元 │ │
├──┼───────────────┼────┼────┼────┼─────┼─────┼─────┤
│3 │洪順枝 │1.24 │0 │7,717元 │0 │ │7,717元 │
├──┼───────────────┼────┼────┼────┼─────┼─────┼─────┤
│4 │洪于茹 │1.24 │0 │7,717元 │0 │ │7,717元 │
├──┼───────────────┼────┼────┼────┼─────┼─────┼─────┤
│5 │洪啟峰 │1.24 │0 │7,717元 │0 │ │7,717元 │
├──┼───────────────┼────┼────┼────┼─────┼─────┼─────┤
│6 │陳旭星 │1.5 │2.0 │9,684元 │12,438元 │2,754元 │ │
├──┼───────────────┼────┼────┼────┼─────┼─────┼─────┤
│7 │洪志吉 │11.17 │7.0 │69,453元│43,582元 │ │25,871元 │
├──┼───────────────┼────┼────┼────┼─────┼─────┼─────┤
│8 │陳志榮 │22.33 │56 │138,902 │348,253元 │209,351元 │ │
│ │ │ │ │元 │ │ │ │
├──┼───────────────┼────┼────┼────┼─────┼─────┼─────┤
│9 │陳昭志 │7.44 │0 │46,300元│0 │ │46,300元 │
├──┼───────────────┼────┼────┼────┼─────┼─────┼─────┤
│10 │被繼承人:陳老 │8.17 │0 │50,084元│0 │ │50,084元 │
│ │繼承人: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 │ │ │ │ │ │
│ │、陳宜炫、陳春風、陳春恭 │ │ │ │ │ │ │
└──┴───────────────┴────┴────┴────┴─────┴─────┴─────┘
┌─────────┬─────┬─────┬─────┬──────┐
│ 應補償人│陳石珠陳旭星陳志榮 │受補償金額 │
│受補償人 │ │ │ │(新臺幣) │
├─────────┼─────┼─────┼─────┼──────┤
│被繼承人:洪牛屎 │890元 │890元 │67,673元 │69,453元 │
│繼承人:陳洪錦、洪│ │ │ │ │
│瑞香、徐洪嬌、李洪│ │ │ │ │
│蘭、洪劉過、洪松輝│ │ │ │ │
│、洪松標、洪松杉、│ │ │ │ │
│洪松義、洪雪琴、洪│ │ │ │ │
│雪梅、洪麗筑、陳黃│ │ │ │ │
│幼、陳順德、陳為清│ │ │ │ │
│、陳玲珠、陳孟宜、│ │ │ │ │
│陳次成、陳進乾、陳│ │ │ │ │
│贊元、陳澐樺、陳 │ │ │ │ │
│韵臻、陳誱蔓、陳亭│ │ │ │ │
│彣、陳誱蔆、吳麗玉│ │ │ │ │
│、李吳麗華、吳宗達│ │ │ │ │
│、蕭陳笑、林陳險、│ │ │ │ │




│李陳樹椅 │ │ │ │ │
├─────────┼─────┼─────┼─────┼──────┤
洪順枝 │99元 │99元 │7,519元 │7,717元 │
├─────────┼─────┼─────┼─────┼──────┤
洪于茹 │99元 │99元 │7,519元 │7,717元 │
├─────────┼─────┼─────┼─────┼──────┤
洪啟峰 │99元 │99元 │7,519元 │7,717元 │
├─────────┼─────┼─────┼─────┼──────┤
洪志吉 │332元 │332元 │25,207元 │25,871元 │
├─────────┼─────┼─────┼─────┼──────┤
陳昭志 │593元 │593元 │45,114元 │46,300元 │
├─────────┼─────┼─────┼─────┼──────┤
│被繼承人:陳老 │642元 │642元 │48,800元 │50,084元 │
│繼承人:陳石柱、陳│ │ │ │ │
│石獅、陳昆享、陳宜│ │ │ │ │
│炫、陳春風、陳春恭│ │ │ │ │
├─────────┼─────┼─────┼─────┼──────┤
│應補償金額合計 │2,754元 │2,754元 │209,351元 │214,859元 │
│(新臺幣) │ │ │ │ │
└─────────┴─────┴─────┴─────┴──────┘
附表四:
┌────────────────────┬──────┐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
│被繼承人:洪牛屎 │16.67% │
│繼承人: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 │
│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 │
│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 │
│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 │
│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 │
│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 │
│、林陳險、李陳樹椅 │ │
├────────────────────┼──────┤
陳石珠 │2.32% │
├────────────────────┼──────┤
洪順枝 │1.85% │
├────────────────────┼──────┤
洪于茹 │1.85% │
├────────────────────┼──────┤
洪啟峰 │1.85% │




├────────────────────┼──────┤
陳旭星 │2.32% │
├────────────────────┼──────┤
洪志吉 │16.67% │
├────────────────────┼──────┤
陳志榮 │33.33% │
├────────────────────┼──────┤
陳昭志 │11.11% │
├────────────────────┼──────┤
│被繼承人:陳老 │12.02% │
│繼承人: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 │
│陳春風、陳春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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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