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琳翔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許遠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
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號建物、同段35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黃恰興、黃恰鑫、黃恰然、黃秀枝、黃園喬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五、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