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竣欽等4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858元,應
徵收裁判費3,6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640
元。
二、應提出坐落彰化縣溪湖鎮○○○段○○○○段000○000○
000地號、埔鹽鄉永昌段117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
動索引。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姓名請由異動索引查詢)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
六、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請以表格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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