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被 告 呂俊毅
吳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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