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澄、蔡國興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宗澄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99,855元, 迄今未償還,相對人蔡宗澄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南投 縣民間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4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國興,使自身限於無資力 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蔡宗澄、 蔡國興間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 債權行為,及95年2月17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蔡國興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 年2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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