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訴字第1號
原 告 蕭鋒勝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源德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097,2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4,300元,尚欠新台幣7,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