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167號
PDEV,103,斗補,167,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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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洪熀村
      洪文約
      洪文興
      洪文照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洪水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洪水波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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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