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洪熀村
洪文約
洪文興
洪文照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洪水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洪水波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