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許國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