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162號
PDEV,103,斗補,162,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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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許國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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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