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158號
PDEV,103,斗補,158,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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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海拋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海拋洪媽求洪賜劉陽謝善洪清讚洪海永
  、洪萬件洪秀霞洪世龍洪允誥洪國清林啟文之正
  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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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