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斗補字第1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海拋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被告洪海拋、洪媽求、洪賜、劉陽、謝善、洪清讚、洪海永 、洪萬件、洪秀霞、洪世龍、洪允誥、洪國清、林啟文之正 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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