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53號
原 告 蕭鋒勝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蕭源德
蕭金源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蕭源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占用其所有土地約28.7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396,060元及相當租金之損害部 分,經分案為簡易訴訟事件,惟經測量結果,被告占用部分 應為73.62平方公尺,原告即據以變更訴之聲明如民國103年 3月25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換算標的價額為1,015, 956元,加計相當租金之損害部分,已致本件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揆諸前揭規定, 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庭續行審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