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
被 告 J○○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
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號、第一二九七三號、第一三五○六號、一四○八六號
、一四九三八號、第一四九七三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J○○、d○○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均累犯,J○○處有期徒刑貳年;d○○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均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偽造「H○○」印章壹枚、戶名「H○○」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H○○」之印文貳枚、署押壹枚,改造之六角板手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J○○曾犯竊盜、搶奪等罪多次而有犯罪習慣,其於八十三年間所犯搶奪罪,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d○○曾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賭博等罪,亦有犯罪習慣, 其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八年六月(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嗣恐嚇部分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八年五月,均確定,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 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 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假釋嗣並經撤銷,而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 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詎J○○、d○○二人均不知悔改,而與綽號「小陳」之陳春哲(未據起訴 )於八十九年七月初,在桃園縣八德市J○○工作之某汽車保養廠,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決意共組「擄車勒贖」集團,由d○○、陳春哲 負責竊取車上留有車主聯絡電話之小貨車後,交由提供匯贖車款項帳戶之J○○ 向車主恐嚇金錢,三人分別以0000000000(d○○持用)、0000 000000(陳春哲持用)、0000000000(J○○持用)行動電話 聯絡,J○○除以自己申請開戶使用之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局號○○○○○-一 號000000-0號帳戶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供車主匯贖車款項之用,復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依跳 蚤雜誌刊登之廣告,明知由不詳姓名之人所交付以H○○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申請開戶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H ○○身分證一張(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在苗栗市遺失)及偽刻之H○○印章一枚
,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以新臺幣(下同)八千元之代價以電話郵購之方式 而故買之;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即持前開購得之H○○身分證及偽刻H○○ 印章一枚前往龜山鄉○○街五號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冒H○○名義,持前開 偽刻之H○○印章蓋用於大眾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之印鑑卡欄內及客戶簽章欄內 ,並在客戶簽章欄內偽簽H○○姓名,偽造H○○印文二枚及署押一枚,偽造完 成開戶申請書之私文書,繼而交付予銀行承辦人員辦理開戶手續而行使之,並據 以取得H○○名義開戶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及提款卡一 張,足以生損害於H○○本人及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管理儲戶之正確性;而自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J○○即以上開H○○之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與大眾商業 銀行長庚分行之帳戶供車主匯贖車款項之用;d○○、陳春哲二人則自八十九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先後多次於深夜,由d○○駕駛陳春哲所 有之福特天王星深色自用小客車內載陳春哲,至桃園縣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 、八德市、新屋鄉、大園鄉、蘆竹鄉、臺北縣三峽鎮、鶯歌鎮、新竹市等地尋找 目標後,即由陳春哲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經改 造之六角板手,破壞門鎖竊取車輛,d○○則在車上把風,得手後,即由陳春哲 駕駛該竊得車輛,d○○則駕駛陳春哲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一同離開現場尋找藏 放之處所,二人計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十七所示之五十八輛車。其等 於將竊得之車輛藏好後,即以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J○○聯絡並告知J○○前述車輛之車主聯絡電話及車籍等相關資 料,或約J○○在桃園市見面而交付上開資料;J○○即打電話予附表編號一至 五十七所示之車主,並向該等車主恫稱匯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錢至所指定之J ○○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局號○○○○○-一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 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J○○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二十三至編號二十六、編號二十九)、H○○ 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二十七 、二十八、編號三十至編號四十七、編號五十一、編號五十三至編號五十七)、 H○○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 四十八至編號五十、編號五十二)贖回失車,甚或更稱如不交付贖金,即將車燒 燬或解體處理掉或推入大海等語,致使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十、編號五十二、編 號五十三、編號五十六、編號五十七之車主心生畏懼,而危害其等之財產安全, 而被迫將五千元、一萬元、一萬二千元、一萬五千元、二萬元、二萬三千五百元 、二萬五千元、三萬元、三萬五千元、四萬元、四萬一千元、四萬六千元、五萬 元不等之金錢匯至前開所指定之帳戶(其中編號五十一之K○○、編號五十四之 V○○、黃戎菲、編號五十五之P○○未付贖款);J○○確定款項匯入並以提 款卡提領後,即以電話通知車主其車輛放置之處所,並聯絡d○○、陳春哲二人 見面朋分前述贖金。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許,d○○、陳春哲、 J○○續以上開方式,由陳春哲、d○○二人在平鎮市○○街口,竊取附表編號 五十四之V○○所經營之東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之V八-七七四八號自用小客車 ,並於當日後將聯絡電話等資料交予J○○,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J○○ 數次打電話向V○○嚇稱:交付五萬元贖回V八-七七四八號自用小客車,如不
配合即將車燒燬,並指定將錢匯入前開H○○聯邦商銀新竹分行之帳戶等語,致 使V○○心生畏懼,而危害其財產之安全;V○○於電話中虛以應允,惟因當日 颱風銀行未營業,d○○再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以電話與V○○之妻黃戎 菲聯絡交付贖款方式,約定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在平鎮市○○路三○○號平鎮國中 前交款取車,經議價後以三萬元成交,V○○、黃戎菲即報警,嗣屆時d○○依 約前去取款時,為在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d○○為警逮捕後,J○○、陳春 哲二人猶不罷手,仍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與方式,繼由陳春哲竊車,而J○○為 免身分曝光,乃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d○○被逮捕後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晚 上十時三十分許J○○被警逮獲止之期間內,依跳蚤雜誌刊登之廣告,明知不詳 姓名之人所交付之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 00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身分證一張及錢萬雄印章一枚 與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 摺一本、提款卡一張、李閔豐身分證一張及李閔豐印章一枚,均係來路不明之贓 物,竟先後二次各以八千元之代價,以電話郵購之方式而故買之,嗣即以前開購 得之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及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之銀 行帳戶供車主匯贖車款項之用;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凌晨,陳春哲先後在桃園 縣蘆竹鄉、台北縣林口鄉等地持其所有之前述六角板手,破壞小貨車門鎖,竊取 附表編號五十八至編號六十二所示之車輛,得手後,陳春哲即將車輛駛離開現場 至他處藏放,並以電話聯絡J○○告知車主之聯絡電話及車籍等相關資料,J○ ○即打電話予附表編號五十八至編號六十二所示之車主等人,向車主嚇稱:匯十 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錢至所指定之前開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贖回 失車,致使車主等人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其等之財產安全,而分別將三萬元、一 萬五千元、六萬六千元不等之金錢,匯至前開所指定之帳戶,J○○確定款項匯 入並以提款卡提領後,即以電話通知車主車輛放置之處所(其中附表編號六十二 所示之車主未交付贖款)。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起訴書誤 書為十一時四十分許)J○○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六號三樓租住處為警查獲 ,並扣得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身分證一張及錢萬雄印章一枚、李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摺一本、 提款卡一張,H○○身分證一張、J○○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H○○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H○○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及邱玉茹所有之行照一張。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平鎮分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J○○、d○○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原審審理、本院調查 、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丁○○、G○○、黃○○、Y○○、子○○、朱立 傑、午○○、鍾致正、卯○○、陳阿傳、酉○○、未○○、a○○、玄○○、乙
○○、丙○○、宙○○、壬○○、F○○、丑○○、U○○、辰○○、甲○○、 辛○○、寅○○、S○○、癸○○、宇○○、Q○○、X○○、王詠梅、戌○○ 、Z○○、亥○○、D○○、鄭清正、L○○、申○○、I○○、己○○、c○ ○、庚○○、天○○、M○○、T○○、N○○、C○○、A○○、地○○、K ○○、巳○○、O○○、B○○、V○○、黃戎菲、張振波、P○○、鍾其明、 戊○○、W○○、E○○、何淑貞、R○○、H○○於警訊時供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二紙、郵政國內匯款單十六紙、交通銀行匯款回條二紙、 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十六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十六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二紙、匯款申請書十二紙、匯款 通知單一紙、行車執照二紙、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 聯單第二聯一紙、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尋獲證明單二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二紙 、贓物領據四紙(以上皆影本)、匯款回條原本六紙、影本四紙、二紙匯款副通 知書原本及影本各二紙、桃園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原本一紙、影本三紙、匯 款委託書證明單原本及影本各一紙、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二日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資料、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 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資料、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及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資料各一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 大興分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九)遠銀興字第一九一號函送之錢萬雄之開 戶申請書影本、印鑑卡影本、身分證影本及自開戶日起至十一月十七日止往來明 細、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庚發字第八三號函送 之H○○資金往來明細及開戶人基本資料、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八九)庚發 字第九六函送之印鑑卡正反面影本及H○○身分證影本、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聯竹字第一六四號函送H○○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 證影本等資料、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玉新竹字第八九○ ○六二一號函送李閔豐資金往來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郵政儲金匯業局儲匯處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儲匯字(八九)第二四五號函送之J○○於台灣北區郵政管 理局所立郵政存簿儲金第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至八月一日存提詳情表各一件、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H○○帳號000000 000000號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往來明細影本一份附 卷可稽,並有錢萬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綜合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錢萬雄身分證一張及錢萬雄印章一枚、李 閔豐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摺一 本、提款卡一張,H○○身分證一張、J○○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H○○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H○○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一張扣案可證。堪認被告等前述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二、按六角板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屬兇器之一種;是核 被告二人與案外人陳春哲共謀組成「擄車勒贖」集團,先故買顯係贓物之他人
存摺、提款卡、身分證、偽刻之印章、帳戶、提款卡等物開立帳戶後,再竊車向 車主恐嚇交付贖款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附表編號五十一、五十四、五十五、 六十二部分係恐嚇取財未遂)等罪。被告二人及案外人陳春哲關於本件犯行附表 編號一至五十七部分,被告J○○關於附表編號五十八至六十二部分,其等間分 別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印文、偽造署押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被告等先後多次故買贓物、攜帶兇器竊盜、 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以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被告二人所犯前述各罪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應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既遂之罪處斷。又被告J○○曾犯竊盜、搶奪等罪多次 ,其於八十三年間所犯搶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 ,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d○○曾犯懲治盜匪條 例、恐嚇、賭博等罪,其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等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 ,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恐嚇部分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 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五月,均確定,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假釋嗣並經撤銷,而應執行 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釋(縮刑期滿日 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均有本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二人均 於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二人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J○○曾犯竊盜、搶 奪等罪多次,其於八十三年間所犯搶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被告d○○曾 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賭博等罪,其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犯懲治盜匪條 例、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 徒刑八年四月,恐嚇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恐嚇部分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 二月十五日,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五月,均確定,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假釋嗣並經撤 銷,而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釋 (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被告二人於本件各又分別犯罪六十二次 、五十七次,其等顯均有犯罪習慣,雖被告二人經適用法律之結果,因其最後處 斷之罪名或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而無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 宣告被告二人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惟被告二人顯有犯罪習慣,原審未詳加審酌, 而未適用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併予宣告強制工作,顯有未當;另陳春哲雖非本件
共同被告,惟其仍係被告二人本件犯罪之共犯,是陳春哲所有供為本件竊車部分 犯行所用之改造六角板手一支,亦應依法諭知沒收,原判決漏未就改造之六角板 手一支部分為沒收之宣告,亦有疏漏。檢察官上訴意旨就原審未宣告被告二人強 制工作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年輕力壯,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與共犯陳春哲共 組「擄車勒贖」集團,連續竊車後向車主恐嚇勒索贖車款項,惡性非輕,被害人 數眾多,影響社會安定至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另本院審酌被告J○○曾犯竊盜、搶奪等罪多次,其於八十 三年間所犯搶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而於八十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而被告d○○曾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 、賭博等罪,其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恐嚇等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違反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恐嚇部 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恐嚇部分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並經定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五月,均確定,而於八十年九月十二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 ,復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於八 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假釋嗣並經撤銷,而應執行有期徒刑 四年七月二十日,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因縮刑期滿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 年一月十九日),均如前述;而被告二人本件各又分別犯罪六十二次、五十七次 ,其等顯有犯罪習慣,均應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期以養成勤勞習慣,習得生活技能,早日適應社 會生活。
三、戶名「H○○」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行開戶申請書上偽造 之「H○○」之印文二枚、署押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另偽造之「H○○」印章一枚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改造之六角板手一支雖未扣案,惟亦不能證明業 已滅失,且係共犯陳春哲所有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併予諭知沒收。
四、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二十七所示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於起訴書中敘及,惟該部 分與已敘及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 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編號 失竊時間 竊盜地點 車主及車號 恐嚇取財經 匯款數額 匯款帳戶 (發現時間) 過 (新臺幣,單位元)
1. 89 7 11 桃園市延 V9-4582 於同日上午 20,000 J○○台 AM 7:30 壽街一七 菱偉實業有 九時許、十 灣北區郵 ○號前 限公司 一時許及上 政管理局
午二時三十 局號○○
分許打電話 ○○○-
至該公司通 一號,帳
知丁○○交 號三○九
錢贖車。交 九七六-
錢後,車在 五號帳戶
內壢黃昏市 。
場尋獲。
2. 89 7 11 桃園市泰 DR-9763 於同日上午 40,000 同右 AM 8:00 昌一街五 桃園縣警察 打電話通知
九號前 局 G○○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丟棄大
海。交錢後
車在八德市
和平路兵營
旁尋獲。
3. 89 7 13 中壢市民 V6-1973 同日上午十 30,000 同右 AM 7:00 權路三段 勝億空調工 一時許打電
三三一號 程有限公司 話至該公司
前 通知黃○○
交錢贖車。
交錢後車在
中壢市○○
路登揚保齡
球館前尋獲。
4. 89 7 13 桃園市大 MK-6795 同日上午打 50,000 同右 AM 7:00 興西路一 蔡輝義 電話通知蔡
段一九一 豐家交錢贖
巷四之二 車,否則將
號前 車處理掉。
交錢後車在
桃園市虎頭
山建國花市
停車場尋獲
。
5. 89 7 13 中壢市環 V4-2636及 同日上午打 40,000 同右 AM 7:30 北路六○ V9-7976 電話通知卓 二號前 泰亦膠業股 榮騰交錢贖
份有限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中壢市
民權路往大
園方向芝芭
里三鄰路標
旁尋獲。
6. 89 7 13 桃園市昆 L8-5823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8:30 明路三九 朱立傑 電話通知朱
號前 立傑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龜
山鄉○○路
銘傳大學附
近尋獲
7. 89 7 15 桃園市大 Q6-7120 同日上午九 5,000 同右 AM 8:00 業路一段 午○○ 時三十分許
七一號附 打電話通知
近 午○○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做廢錢
處理掉。交
錢後車在蘆
竹鄉○○路
尋獲。
8. 89 7 15 八德市大 Z6-4553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9:00 義街八一 鍾致正 電話通知鍾
巷口 致正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路
旁尋獲。
9. 89 7 17 桃園市泰 Q7-1380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10:30 昌三街住 曾慶源 電話通知林
通建設公 東來交錢贖
司前 車,否則將
車開至海邊
放火燒掉。
同月十九日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路尋獲。
10. 89 7 18 桃園市龍 V4-9597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8:00 鳳二街四 捷合營造 電話至該公
○號 股份有限 司通知連阿
公司 傳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
燒車。交錢
後車在中壢
市中原大學
旁尋獲。
11. 89 7 18 中壢市榮 QT-5331 同日上午打 5,000 同右 AM 8:00 民路一七 酉○○ 電話通知徐
九號前 淑惠交錢贖
車,否則放
火燒車。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鎮○街
怡園賓館旁
尋獲。
12. 89 7 20 中壢市中 GT-9379 同日中午打 50,000 同右 凌晨 正路七一 至芃企業 電話通知范
七號前 行 忠仁交錢贖
車,否則放
火燒車。交
錢後車在桃
園市大興西
路尋獲車。
13. 89 7 20 八德市永 V7-8152 同日上午十 20,000 同右 AM 4:00 福街九七 信隆食品 十時許打電
三號前 企業有限 話通知鄭麗
公司 玫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燒
車。交錢後
在中壢市○
○道登揚保
齡球館附近
尋獲車。
14. 89 7 20 桃園市正 LF-3637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6:00 康三街一 私立吾師 電話通知黃
四六號前 心算珠算 福華交錢贖
短期補習 車,否則將
班 放火燒車。
交錢後車在
中壢市環中
東路自強國
中附近尋獲
。
15. 89 7 20 蘆竹鄉南 G7-0731 同日上午打 25,000 同右 AM 7:00 昌路二四 乙○○ 電話通知王
八號前 清富交錢贖
車,否則將
車解體。交
錢後車在新
屋交流道好
伯村汽車旅
館前尋獲。
16. 89 7 20 中壢市五 KB-0635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AM 8:00 族街 照陽企業 電話至公司
有限公司 通知丙○○
交錢贖車,
否則放火燒
車。交錢後
車在蘆竹鄉
南祥路南祥
橋上尋獲。
17. 89 7 25 大園鄉新 Z6-2290 同日上午打 50,000 同右 AM 4:00 生路大眾 上成電業 電話通知許
停車場附 行 文弟交錢贖
近 車,否則車
將以廢鐵處
理掉。交錢
後車在中壢
市中央大學
門口附近尋
獲。
18. 89 7 25 桃園市永 V6-2325 同日上午打 41,000 同右 AM 4:00 安路八六 昕瑞企業 電話通知呂
六號前 有限公司 福賜交錢贖
車。交錢後
車在大園鄉
大園交流道
附近尋獲。
19. 89 7 25 桃園市慈 L6-8297 同日上午打 30,000 同右 AM 7:30 祥街三九 其勤機械 電話通知陳
號前 股份有限 振祺交錢贖
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大園鄉
橫峰村尖山
一一三七號
前尋獲。
20. 89 7 25 大園鄉中 L7-5970 同日上午打 20,000. 同右 AM 9:30 山南路三 聯進建材 電話通知蔡
五四號 股份有限 瑞恭交錢贖
公司 車。交錢後
車在平鎮市
高雙路六九
巷內尋獲。
21. 89 7 27 桃園市大 HV-1505 同日上午打 25,000. 同右 AM 7:00 林里大仁 王詠梅 電話通知王
路六一號 詠梅交錢贖
前 車。交錢後
車在鶯歌鎮
大湖路四九
號對面尋獲
。
22. 89 7 27 中壢市環 B2-2051 同日上午打 35,000 同右 AM10:00 中東路四 義薪機電 電話通知周
一七號前 器材有限 慶賀交錢贖
公司 車,否則將
放火燒車。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
路交流道附
近尋獲。
23. 89 7 30 桃園市國 V3-2209 同日上午打 5,000 J○○遠 AM 7:00 豐三街四 鎮江企業 電話通知邱 東國際商 九號前 社 瑞吉交錢贖 業銀行大
車,否則將 興分行帳
車解體。交 號○二四
錢後車在中 ○○四○
壢市○○路 ○○五七
尋獲。 五五六號
帳戶
24. 89 7 31 中壢市仁 LV-5759 同日上午十 10,000 同右 AM 1:00 慈街 新東和企 時許打電話
業社 通知U○○
交錢贖車,
否則將處理
該車。交錢
後車在桃園
市○○路二
段尋獲。
25. 89 7 31 中壢市環 NT-1437 同日上午打 10,000 同右 早上 中東路二 壢光企業 電話至該公
段一○四 有限公司 司通知王素
號前 滿之夫交錢
贖車,否則
將車燒掉。
交錢後車在
八德市尋獲
。
26. 89 7 31 八德市廣 Z8-4779 同日打電話 30,000 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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