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傑萍、宥喬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貳仟伍佰叁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叁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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