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72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上二人共同 劉興業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佳胤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被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如娟訴訟代理人 黃瑞琪 賀維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6 月9 日下午2 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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