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3年度,140號
NHEM,103,湖簡,140,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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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緝字第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旺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本 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 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刑法施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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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