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161號
CLEV,103,壢簡,161,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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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徐德明
      徐松珍
原告兼前二

訴訟代理人 徐秉華
被   告 李秋菊
      于海龍
      于美芬
      于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徐松珍將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楊梅市○○段 0000○0000○0000號3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對於訴外人于潤生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 下同)240 萬元、債權額比例240 分之7 ,登記日期為民國 66年1 月14日,嗣原告徐松珍將上開1302號及1288號土地以 贈與為原因分別移轉登記於原告徐秉華徐明德名下。又訴 外人于潤生歿,被告李秋菊于海龍于美芬于美君為其 繼承人,上開240 萬元之債權至今已逾30年,已罹於消滅時 效,又依民法880 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 權已因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 滅。本件系爭抵押權已消滅,是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即 對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態造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 定,以繼承人李秋菊等4 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



簿謄本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調取 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次按「請 求權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為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 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 5 條前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其登記日期係66年1 月14日,此有系爭土地謄本在 卷可稽,縱該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迄今已逾30年,其請求權 迄今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是依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消 滅。故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應予塗銷,自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所定之妨害除去請 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 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判決 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 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 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5 條 第2 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 表:
不動產抵押權標示明細表
不動產抵押權人:于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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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
│ 1 │楊梅市○○段0000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楊地字第000238號 │
│ │登記日期:民國66年1月14日。 │
│ │權利人:于潤生 │
│ │債權額比例:240分之7。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40萬元。 │
│ │存續期間:依契約約定。 │
│ │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松珍。 │
│ │設定權利範圍:8分之5。 │
│ │設定義務人:徐松珍。 │
│ │共同擔保地號:楊梅市○○段0000○0000地號。 │
│ │ │
├──┼───────────────────────┤
│ 2 │楊梅市○○段0000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楊地字第000238號 │
│ │登記日期:民國66年1月14日。 │
│ │權利人:于潤生 │
│ │債權額比例:240分之7。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40萬元。 │
│ │存續期間:依契約約定。 │
│ │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松珍。 │
│ │設定權利範圍:8分之5。 │
│ │設定義務人:徐松珍。 │
│ │共同擔保地號:楊梅市○○段0000 ○0000地號。 │
│ │ │
├──┼───────────────────────┤
│ 3 │楊梅市○○段0000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楊地字第000238號 │
│ │登記日期:民國66年1月14日。 │
│ │權利人:于潤生 │




│ │債權額比例:240分之7。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40萬元。 │
│ │存續期間:依契約約定。 │
│ │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松珍。 │
│ │設定權利範圍:8分之5。 │
│ │設定義務人:徐松珍。 │
│ │共同擔保地號:楊梅市○○段0000○0000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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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