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3年度,11號
CLEV,103,壢小,11,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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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莊瑄環
被   告 劉瓊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陸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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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