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746號
SJEV,103,重小,746,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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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746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被   告 駱韶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25日 由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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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聯國際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