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568號
SJEV,103,重小,568,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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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黃嘉羚
被   告 黃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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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