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421號
SJEV,102,重小,1421,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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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嘉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6,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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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