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261號
FSEV,103,鳳補,261,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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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福志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1,3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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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