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林金河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湖套房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