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3年度,268號
FSEV,103,鳳簡,268,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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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68號
原   告 周香君即貴客商行
被   告 伍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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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