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3年度,152號
FSEV,103,鳳簡,152,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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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正忠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鳳簡字第152 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葉玉芬
  通   譯 戴淑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如主文1 項所示之扣押款、利息,業據 其提出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57165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本院雄院高102 司執強字第89980 號執行命令、存證信 函、債務人勞保資料、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等件影 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葉玉芬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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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忠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