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共基金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935號
FSEV,102,鳳簡,935,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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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35號
原   告 御庭山水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玲
原   告 馬惠蘭
      江逸千
      楊月園
      陳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等事件
,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拆除攝錄影機。查該部分為非財產權
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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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