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2年度,165號
FSEV,102,鳳簡,165,2014041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陳芊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