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03年度,6號
KSBA,103,救,6,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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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金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監獄行刑法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 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訴訟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應 向現在繫屬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訴訟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 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陳計男著行政訴訟法釋論89年 1月初版第325頁參照)。又訴訟繫屬因起訴而發生,因終局 判決之確定、訴之撤回、訴訟上之和解、遲誤聲請補充判決 期間、或因當事人死亡無人承受訴訟或依法律規定視為當然 終結等原因而消滅;於第一審判決時,有時謂訴訟在該審級 之訴訟繫屬已消滅,但在判決確定前,事件之訴訟繫屬尚不 消滅(同上開著作第353頁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監獄行 刑法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7日向本院起訴,因聲請人於102 年10月18日,在相對人所屬第二工場擅離座位與他人談話, 違背紀律,經相對人核定懲罰內容:(一)訓誡。(二)停 止接見2次(自102年10月23日起至102年10月30日止);上 開相對人依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行動自由之管制措施,並 就違背管制措施所為懲罰處分,均屬國家基於刑罰權之刑事 執行之一環,並未創設新的規制效果,自非行政程序法所規 範之行政處分,另相對人所屬執行人員即同案被告謝振福王澤中鄒耀武柯志勳等人,乃依法令執行職務,並非處 分機關,渠等對原告亦無存在任何行政處分,故聲請人請求 撤銷上開懲罰處分,乃不備起訴要件,經本院於103年2月25 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1號裁定駁回其訴,因聲請人未提抗告 ,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24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 卷,閱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訴訟在本院之訴訟繫屬 已消滅,聲請人自不得再向本院聲請該事件之訴訟救助,則 聲請人嗣於103年3月14日始向本院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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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