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584號
KSEV,103,雄簡,584,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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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楓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培琳
被   告 袁俊祥即鉅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584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 年4 月9 日中午1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契約涉訟,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 據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而其契 約履行地係在高雄市,有估價單在卷可參,則本件債務履行 地既在本院轄區範圍內,揆之上開說明,本院對於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承包「高雄市旗山區老人活動中心後續修繕 工程」、「高雄市美濃國中資源班教室整修工程」及「高雄 市立文山高中102 年度圖資大樓社群教室桌椅採購案」,而 分別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同年7 月11日及同年月3 日向 原告採購辦公傢俱、可調式上課桌椅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16,800元、39,000元及357,000 元。詎原告依約將 被告採購之貨品送至前揭案場後,屢遭被告以上游廠商尚未 撥款為由,一再拖延付款,而被告雖於102 年年底開立遠期 支票2 紙予原告,以作為貨款之支付,惟經提示,以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之貨款412,800 元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 9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4,520元
合計 4,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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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楓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