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33號
KSEV,103,雄簡,133,201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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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3
號上 訴 人 楊政雄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9日本院第1 審判決
,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9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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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