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774號
原 告 王科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日富即宏揚企業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9,700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327元
,尚欠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