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478號
KSEV,103,雄小,478,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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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洪健展
      李美珠
      洪士馬即洪盟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47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4 月14日下午2 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
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洪健展於民國93年12月3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美珠洪士馬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49,274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 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 償還期,而被告洪健展於96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7年7 月 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 年2 月27日起即不為清償,尚 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 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洪 士馬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至被告洪健展李美珠對於欠 款事實及金額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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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