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訴訟代理人 張一德
林政宜
被 告 林採雲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61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3 月27日上午11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 月3 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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