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原 告 施美如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趙紳旭即趙明裕即小人蓋飯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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