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2年度,33號
KSEV,102,雄勞簡,33,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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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施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   告 趙紳旭即趙明裕即小人蓋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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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