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121號
KSYV,103,家救,121,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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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麗美
相 對 人 鄭昭輝  現於燕巢監獄
上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家 調字第723號),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調取聲請人99、100及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經核聲請人名 下無任何資產,其99至101年度財產總額均為0,99至101年 度之給付總額,除100年度給付總額為新臺幣219,000元外, 餘均為0,堪認確屬無資力之人;又本院就聲請人請求離婚 之主張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認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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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