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姚志鵬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訴訟代理人 蘇健義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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